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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病鱼药殃及150亩塘鱼 养鱼人奔走两年获赔10万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18   来源:扬州晚报   浏览次数:3747
扬州晚报2008年6月报道的“防治鱼病却毒杀150亩塘鱼”一事终有定论。近日,宝应县柳堡镇郑渡村水产养殖大户徐华风拿到市中院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标志着徐华风将有望获得10万余元赔偿。
     通讯员 赵银忠 记者周毅

  扬州晚报2008年6月报道的“防治鱼病却毒杀150亩塘鱼”一事终有定论。近日,宝应县柳堡镇郑渡村水产养殖大户徐华风拿到市中院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标志着徐华风将有望获得10万余元赔偿。

  2008年6月2日,徐华风向宝应县消协诉称:她承包了村里150亩水面养鱼,在使用本镇陈某销售的一种叫“菌毒先锋”的鱼药给鱼消毒后,发现大量死鱼,损失巨大。宝应消协指派专人会同当地工商、水产等部门展开专项调查。

  徐华风提供购货凭证及“菌毒先锋”药瓶证明,该药由柳堡镇鱼药经营户陈某销售,由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商部门查明,陈某系无照经营。水产部门查明,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菌毒先锋”因无生产批号,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为假药。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徐华风投诉情况属实。此后,宝应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尽管宝应消协、工商、水产及柳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但鱼药销售者陈某及该药生产者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接受调解。徐华风于2009年4月28日,将陈某及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诸宝应法院。同年11月18日,宝应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及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徐华风损失101051.7元;陈某及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及河北皓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3月18日,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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