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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投肥养殖致水污染 每亩最高罚2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06   来源:三湘都市报   浏览次数:2018
三湘都市报讯:近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明确,
三湘都市报讯:  近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明确,在养殖水域内,禁止投肥养殖。如造成水体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投肥养殖水域面积每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湖区“水”矛盾日益突出

《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于1982年颁布,1995年进行了修订。
 
  省水利厅厅长戴军勇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洞庭湖区水环境保护、水生态平衡、水资源供需等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投肥养殖、围垦湖泊、抬垄植树、抢占水源、任意砍伐防洪林等严重破坏和污染水体、毁损水利工程设施、危害防洪安全的行为,急需规范和禁止。

养殖水域内禁止投肥养殖

戴军勇特别指出,近些年来,洞庭湖区一些水产养殖户为了增加产量,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向养殖水域大量投放磷肥、氮肥等化学肥料和动物排泄物,导致洞庭湖区河湖污染物严重超标,生活饮用水被严重污染,水资源和水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在养殖水域内禁止投肥养殖;禁止围垦湖泊,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湖泊;在湖区水域、滩地或者岸线内开发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旅游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洞庭湖区综合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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